上海市,治安,材料,虹口,西路
提問: 寵物狗犬類準養證 問題補充: 有誰知道,狗犬類準養證是怎么辦理的,要什么手續嗎?
內環線內,和內環線外,是否一樣.我家是一條很小的雪納瑞.才一個月.不知道等大一點在辦可以嗎?
狗犬類準養證是終身有效的嗎?.我現在在上海.
医师解答:

辦事項目
辦理《犬類準養證》
辦理機構
各分(縣)局治安部門。
機構名稱 辦理地址 辦理時間 聯系電話
黃浦 上海市蓬萊路171號 周一至周五 9:00-11:30 14:00-17:00 63280123-34333
盧灣 上海市建國中路22號 周一至周五 9:00-11:30 14:00-17:00 64735330-35591
徐匯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號 周一至周四 9:00-11:00
周五 14:00-17:00 64868911-37315
長寧 上海市安西路37號 周一至周五 9:00-11:30 13:00-16:30 62267612
靜安 上海市膠州路415號 周一、三、五 8:30-11:00 14:30-17:00周二 14:30-17:00 62588800-38361
普陀 上海市普雄路39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15 14:00-16:30 62441195-40542
閘北 上海市天目西路2號 周一至周五 9:00-11:30 14:00-16:30 63172110-41436
虹口 上海市天寶西路279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00 14:00-17:00 65750174
楊浦 上海市平涼路2057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00 14:00-17:00 65431000-31276
浦東 上海市楊高中路1500號 周一至周五 9:15-11:30 13:30-16:30 50614567-45557、45558
寶山 上海市盤古路588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30 14:00-16:30 56608111-30520
閔行 上海市莘建東路201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00 13:00-16:30 34120842
嘉定 上海市嘉戩公路118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30 13:30-17:00 69989801
金山 上海市緯零路485號
上海市朱涇鎮新安路135號 周一、二、三、五 8:00-11:00 14:00-17:30 67241614
松江 上海市中山東路290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30 14:30-17:30 57823618-66146
青浦 上海市城中北路485號 周一至周五 8:30-11:15 13:30-17:30 59729780-67710
南匯 上海市惠南鎮中山路48號 周一至周四 8:00-11:30 13:30-16:30周五 8:00-11:30 58002361
奉賢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號 周三 8:30-11:00 13:30-17:00 67100499
崇明 上海市城橋鎮人民路28號 周一至周五 8:00-11:15 14:30-17:45  59622816
辦理時限
公安治安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后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。
申辦對象資格
(一)個人養犬
1、養犬人是本市常住戶口
2、 實際養犬地四戶以上周邊鄰居簽字和居委會、派出所蓋章同意,境外人員申請養犬的,經居住地物業部門同意;
3、 經畜牧獸醫部門犬類防疫和健康檢查合格。
4、 居民獨戶出入、居住面積為市區人均居住面積兩倍以上的;
5、 符合“只準飼養一條觀賞犬”的規定;
6、 農村居民中屬有證狩獵戶、副業生產專業戶、獨居戶的;
7、 申請人系境外人員的,須因在滬留學、務工、經商并在滬停留時間一年以上。
8、 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;
9、 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有效,符合法定形式。
(二)單位養犬
1、確因警衛、表演需要
2、經畜牧獸醫部門犬類防疫和健康檢查合格
3、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
4、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有效,符合法定形式。
申辦手續
1、向所在地公安分(縣)局治安支(大)隊書面申請領取《飼養犬類申請表》;
2、按《飼養犬類申請表》內容如實填寫,交所在地派出所(警察署)初審后,報治安支(大)隊;
3、要提供足以證明犬只正常來源的憑證。
辦理程序
公安治安部門接到《飼養犬類申請表》和報送的有關材料后,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。對符合條件的,發給其《犬類準養證》,對需購犬的,發給其購犬證明。
收費標準及依據
根據市物價局滬價行(1997)第286號和市財政局滬財綜(1997)第046號《關于核定本市犬類管理費收費標準的復函》規定:
一、限制養犬區域(內環線內及黃浦、靜安、南市、盧灣的全部地區和浦東新區的沿江地區),每犬每年2000元;
二、控制養犬區域(內環線外的楊浦、虹口、閘北、普陀、長寧、徐匯區,浦東新區,郊區(縣)的街道,城鎮及在農村地區新開發的新村園區、別墅)每犬每年1000元;
三、農村地區(上述一、二款規定范圍外的地區),每犬每年100元。
辦理依據
《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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